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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伤患者,两个月后想做伤残鉴定,到鉴定中心的时候,鉴定人员让我出示当时的手术记录,我到医院调取的时候,不知什么原因,病历里没有手术记录。现医生同意给我补记,可鉴定人员说:“补记的手术记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给我做伤残鉴定”,这一说法合理吗?
是的。人家说法是合理的 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医疗文书的书写都有明确的时限,因此各类医疗文书的书写都必须在医疗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提供给事故鉴定委员会和法庭的各种医疗文书应该是在医疗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所完成的,而不是补写或补记的。对于手术病人来说,术后可能会出现各种不适或并发症,如果手术记录没有及时完成,对于其他值班医生来说也不易正确处理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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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人家说法是合理的 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医疗文书的书写都有明确的时限,因此各类医疗文书的书写都必须在医疗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提供给事故鉴定委员会和法庭的各种医疗文书应该是在医疗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所完成的,而不是补写或补记的。对于手术病人来说,术后可能会出现各种不适或并发症,如果手术记录没有及时完成,对于其他值班医生来说也不易正确处理患者的不适或并发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被封存,这种补记的手术记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急诊抢救病人来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抢救时来不及做记录的,必须在抢救后10h内补记,但这种补记经常会出现抢救记录漏记很多,在用药种类及量、患者的病情变化与准确的用药时间、医生的抢救记录和护士的护理抢救记录等方面经常会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在病人伤残或死亡后的司法调查中不利于医院,有医疗措施不到位或不当的嫌疑。对于门诊病人来说,部分门诊医生习惯于在听完病人的主诉后,开出一系列检验检查单和影像检查单,不写门诊病历,让病人先检查,等检查结果回报后再补做记录。如果病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生意外,空白的门诊病历记录就可能成为医疗过失行为的证据。因此,强调各种医疗文书应及时准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