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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获奖品,价值多少以上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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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获奖品,价值多少以上须纳税?

1、征文比赛中获得的奖品,应该怎样对其进行估价。
因为是MP3,这种数码产品,商店和网站的标价差别很大,所以不好估价。

2、奖品价值多少RMB以上才应该纳税?

3、比赛主办方(**公司)在比赛规则中说“个人所得税由中奖者自理,并由**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那获奖者是收到奖品之前交还是收到之后交?
应该交给谁?寄给公司吗?

4、主办的**公司在发给获奖者的通知邮件中说“待**公司法务及相关部门确认您的资料均符合此次活动要求后,奖品将在近期寄至您在会员资料中登记的地址(若登记地址不祥,请在传真或信件中列明)。 
而现在公司又提出要获奖者自己到公司领取奖品,获奖者可以根据以上的邮件要求企业寄送吗?
如果该公司拒绝寄送,除了诉讼,还有什么好的解决途径吗?(比如求助电视媒体)

5、请您好人做到底,告诉我以上问题的答案依据现行哪部法律?
因为现在有点小纠纷,我想据理力争,维护正当的权益。
感激不尽!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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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07-25 18:54:12
      1、应按照市场正常售价估算;主动诚实报价(利益最大化法)
    2、奖品属于个人收入项目之一,应该把它放到个人收入中一并计算,有的单位为了避免获奖者逃税,也可以自己单独估算奖品的需要纳税情况。
    3、如果是现金奖励,那么主办公司可以代理扣缴,如果是事物,应该是获奖者得到奖品后,主动把应缴税额回给主办放;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也有单位要求获奖者先汇款的,然后由公司代缴。
      实际上公司这样做,是为了抵公司应缴税,可以少缴税。 4、这要根据主办方在举办活动时的要求,如果已经规定奖品由主办方邮寄,则主办方应该尽到此义务;至于走何种形式要求,要看奖励的大小,可靠程度来决定,不过打官司费用很高,媒体也不一定关注这件事。
       5、依照的法律一般由《合同法》、《民法通则》、《个人所得税法》。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一点,现在有些个人甚至单位,打着奖励的旗号,非法骗钱,如:获奖需要交纳证书的工本费,奖杯费,邮寄费,个人所得税或其他名目的收费,即使获奖者得到奖品,价值也远小于所花费用,更有甚者,根本没有奖品就是骗钱。
      我们国家规定,作为企业营销性质的奖励,奖励总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作为创作性的奖励可以超过5000元,但是要上报有关部门。如果你收到有关邮件,短信,电话,甚至信件,凭空说你中了辆汽车、电脑的,你可要慎重考虑,是否受骗。

    v***

    2005-07-25 18:54:12

其他答案

    2005-07-29 11:09:23
  • 商业性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伍千元,纳税为奖品总价值的20%.

    嘟***

    2005-07-29 11:09:23

  • 2005-07-26 15:44:58
  • 福利彩票类的获奖应该是10000元以上;
    其他的商业性奖励应该是5000元以上。

    l***

    2005-07-26 15:44:58

  • 2005-07-26 14:58:38
  • 5000元以上需交纳20%个人所得税。

    1***

    2005-07-26 14:58:38

  • 2005-07-26 14:52:33
  • 恩  我也是这样想的

    伊***

    2005-07-26 14:52:33

  • 2005-07-26 14:52:00
  • 1200

    w***

    2005-07-26 14:52:00

  • 2005-07-26 14:51:32
  •   个人所得税政策简介
     
    (2002-10-12 07:47:03)
     
    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个人进行课税,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为主要目的一个税种,其主体政策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1、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3、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以及外籍人员。
       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应税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下列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上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四、税率 l、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5%至45%(税率表一附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税率(税率表二附后)。
       3、稿酬所得,税率为20%,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一次收入畸高的,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先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先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表三附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附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附表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附表三:劳务报酬所得简便计算方法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五、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每月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5、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6、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六、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 全月应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总额一费用扣除标准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4、稿酬所得的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稿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20%×(1—30%) 5 、劳务报酬所得的简便计算方法: 每次应税所得额=每次取得收入—扣除费用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财产租赁所得的其计算方法为: 应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征收管理 1、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
       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汇总交纳代扣的税款。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2、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均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
      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八、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
       。

    文***

    2005-07-26 14:51:32

  • 2005-07-26 14:12:20
  • 1000元以上吧!
    

    百***

    2005-07-26 14:12:20

  • 2005-07-26 13:45:07
  • 请到  看看政策都在里面

    k***

    2005-07-26 13:45:07

  • 2005-07-26 13:38:58
  • 800

    l***

    2005-07-26 13:38:58

  • 2005-07-26 13:38:58
  • 800

    G***

    2005-07-26 13:38:58

  • 2005-07-26 13:37:18
  • 5000元

    乒***

    2005-07-26 13:37:18

  • 2005-07-26 13:37:18
  • 5000元

    事***

    2005-07-26 13:37:18

  • 2005-07-26 12:04:00
  • 5000元一里不用交税.

    风***

    2005-07-26 12:04:00

  • 2005-07-26 09:59:06
  • 零起点 20%

    王***

    2005-07-26 09:59:06

  • 2005-07-26 00:23:48
  •      你讲的是个人所得税,按道理都应交税,我们国家就是这样立的法,这与工资交的所得税是不一样的.
        担有很多公民是不守法的,与欧洲多达国家不一样.
        不过话说回来,交那么多税,可能都会被腐败掉,这可能也是个原因.
        另外,奖品价值不可以超过5000.元

    c***

    2005-07-26 00:23:48

  • 2005-07-25 23:32:32
  • 都不用交,因为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起征点

    狗***

    2005-07-25 23:32:32

  • 2005-07-25 21:28:58
  • 先前是个人收入800元以上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好像是超过1000元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看你的奖品的价值是多少,但奖品的价值不能超出5000元,这是国家明文规定

    乾***

    2005-07-25 21:28:58

  • 2005-07-25 20:57:53
  • 800圆

    w***

    2005-07-25 20:57:53

  • 2005-07-25 20:53:25
  • 不做任何扣除,按20%缴税

    雨***

    2005-07-25 20:53:25

  • 2005-07-25 20:30:45
  • 5000元以上

    t***

    2005-07-25 20:30:45

  • 2005-07-25 18:30:04
  • 10000

    冰***

    2005-07-25 1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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