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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关进宝安看守所了,怎么办?能够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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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关进宝安看守所了,怎么办?能够取保候审吗?

一朋友在福田工作,前几天跟女友去宝安玩,因口角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对方报警后,朋友和他被送到了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经过法医鉴定,对方是轻伤。第二天下午,我朋友被刑事拘留,关进了宝安看守所。请问该怎么办好?能够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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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1-02 19:41:19
      宝安看守所,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宝安看守所律师
    深圳律师为您办理取保候审(不成功不收费)
    宝安区看守所地址:宝安区西乡镇九围居委会前行第一个红灯左手路口。
    公交站台:康桥书院 经过 康桥书院 的线路: M335路 M349路 M355路 395路 707路 790路 B833路 B834路
    取保候审基本知识
    1、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3、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4、取保候审申请书 (样式)   申请人: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街4013号。1355488一三二七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xxxx年x月x日经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xxxxx案的犯罪嫌疑人xxx(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提出为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其保证人为xxx(或保证金为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 xxx(签名)   xxxx律师事务所(章)   xxxx年x月x日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一般是1。5个月,最长2。
      5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四、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上述引用法律条文来自《刑事诉讼法》。
         综上所述   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审查起诉: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法院二审:一般1。
      5个月,最长2。5个月。   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 。

    深***

    2011-11-02 19:41:19

其他答案

    2011-10-21 16:17:52
  • 只有破费一点钱,给对方赔偿,派出所罚款要几千块吧,找人跑关系不要花很多。

    幸***

    2011-10-21 16:17:52

  • 2011-10-21 14:17:24
  • 轻伤可以调解,首先要与被害方协商赔偿,由受害方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调解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了

    莫***

    2011-10-21 14:17:24

  • 2011-10-20 15:48:06
  •   首先,你随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要记住,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所以你或你请人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县一级的公安局。 
    其次,你应该收到一份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上面应写明案由、办案人员和拘留地点。所以你要与办案人员直接接洽。 
    最后,你就要说明合理的理由可以取保候审,这个就是要看办案人员的态度了,你可以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反正保证金依法到时是应该退还给你的。
       关于刑事案件,最好还是委托你们当地的律师处理,流程会比较熟一点。 最后把相关的依据告诉你,让你心里有个数,别让人蒙了: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第七十六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神***

    2011-10-20 15:48:06

  • 2011-10-20 15:39:16
  • 法医鉴定:轻伤。恐怕要负法律责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局子里有人,多花钱。否则牢狱之灾。

    1***

    2011-10-20 15: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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