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全部
都得纳所得税,如股东分红已在企业交了所得税,个人不再缴纳全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自2000年1月1 日起,对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投资 者的生产、经...详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详情>>
答:合伙企业注销涉及两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一是注销年度生产经营 期间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注销年度生产经营期间个人所得税的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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