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担任出纳,2009年8月1日签订合同到2010年7月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没跟我续签,劳动保险也一直投着,我就在这家公司工作至今。现在公司前台突然离职,公司要我替一下前台工作,我替了两天觉得吃不消,就提出辞职,可老板说我必须等到前台招聘到人才行,不然就不给我工资,也不给我办理社保转出。如果我现在离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违返
劳动合同不是法定的界定劳动关系的手续。
你虽然没有新签劳动合同,不过已经与单位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因此,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辞职的,否则你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不过社保的事,单位是挡不住的,你自己完全可以转移你自己的社保关系。持身份证到社保打印参保凭证就可以了,不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