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请哪位高手解释一下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的意思,是否代表着以后在路边画线的停车位,就应该不再收取业主的停车费用了?
不是,这句话的意思只表明停车位置的权利归属。但物管对车辆的保管仍然需要收取一定的保管费。
明确了车位归属之后,停车费的性质比以前更清楚。以前停车费的性质不清楚,有场地租用费和保管费两种理解。如果车辆丢失、损坏,前一种理解,物业承担的责任很轻微,按后一种理解,物业应当承担更重的保管合同责任。如果车位权利归全体业主,那么物业公司显然不能把全体业主的场地再租用给业主,停车费应当属于保管费性质。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