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应当相应终止?
哪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应当相应终止?
按照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不合格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情形有四。一是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有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规定。二是丧失行为能力。三是被判处刑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专门增加第十八条予以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四是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以上四种情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规定,疏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出口”,有助于强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 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由乡镇政府向村民公告。这里所讲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是成员职务自然终止、自然撤销,不必再举行会议进行表决。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①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②经审计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同意其辞职, 向村民公告,并报乡...详情>>
答:团餐配送服务通常会提供餐具,但饮料是否提供可能因服务提供商而异,可以与其进行确认。如果你在江浙沪皖地区,单位想开食堂可以了解一下江苏千喜水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