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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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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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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09 04:48:5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 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 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所表述 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 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 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①国税函〔1998〕289号文规定中的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中的 股票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 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 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 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作为个人所得,应 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 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 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 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 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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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9 04: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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