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房产(遗产)无继承人,监护人能否接受?
精神病人的房产(遗产)无继承人,监护人能否接受?是否有法律根据。精神病人的房产(遗产)无继承人,监护人能否接受?是否有法律根据。
如果是姑姑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是可以继承适当遗产的。
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精神病人死亡,没有遗嘱,按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顺序中,姑姑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姑姑依法是不能继承精神病人房产的,应由其所在村集体或者国家继承。
但是,如果精神病人在生前,姑姑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继承部分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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