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
嫌疑人私刻他单位印章假冒他人名义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工程承揽合同后,将工程发包给施工队实施完毕,并向某单位收取了合同款项。请问,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人认为虽然假冒他人名义,但交易是真实的,所有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本案的情况,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从客观上看,该业务员实施了私刻印章的行为,并假冒他人名义,是符合伪造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但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得看主观要件,具体要看这个合同之后是否得到履行: (1)如果该业务员签订合同之后,也按合同约定后续履行了合同义务,就比较难认定他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有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 (2)如果该业务员签订合同后不履行,但又收取了工程款,那主观上就很好推定是“非法占有”了。此时,构成合同诈骗罪。而私刻印章会成为合同诈骗的一种手段,构成牵连犯,被合同诈骗罪吸收,不再单独判。
嫌疑人私刻他单位印章假冒他人名义与某单位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5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仿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具有“骗取”巨额财物的行为。骗取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两种情形。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主要有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嫌疑人隐瞒自己的身份,以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某单位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是假冒名义。
二是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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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同纠纷,不是诈骗 合同诈骗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你们之间是合同纠纷,如果有一方隐瞒事实,最到算合同欺诈.这两者有很大区别.从案情来看,是对方有过错. 如果你们之间签订了合同,对方以你用仪器给他测量为借口不履行合同,属于无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违反约定.更无权解除解除合同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无得无故擅自解除,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你可以找到愿来签订合同的人,一起让他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诉 希望能帮到你
好象有些混乱。 是不是这种情况:嫌疑人是A公司的业务员,嫌疑人私刻A公司的印章,嫌疑人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揽合同,以A公司为承揽方,然后分包给施工队实施,工程完全后,向B公司收取了合同款项。 个人意见认为,该嫌疑人在行为上确实有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他人的财产。嫌疑人在取得工程后,实际已完全了工程,并且是在完全工程后才领取工程款项,并没有损害B公司的利益。目前为止,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该项工程出现质量等问题,嫌疑人仍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由于嫌疑人是A公司的业务员,并以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若工程出现纠纷,B公司可以视A公司为承揽方,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 嫌疑人伪造A公司的印章,构成了伪造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有可能是单位走场用嫌疑人顶包,要查先用资金取入流向开始,清单流水,个人银行亲属物业,公司领导,项目有关人员,做案动机,全部查,才能确定。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