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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有效吗如果补充协议是甲方经手人手写在合同的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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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有效吗如果补充协议是甲方经手人手写在合同的空白处?

如果补充协议是甲方经手人手写在合同的空白处,但没有甲方签字盖章只有乙方手印,补充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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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18:46:17
  •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立即获取针对性解答情况相似,细节不同?
    可以。只要是双方共同协商的合法条款,就是有效的。但双方的合同上都应该补充上该附加条款才行,因为在实践中就发生过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写条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没有相应条款时,被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立的情况。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1。1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您好,针对您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有效吗?
    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为人客观的共同行为使善意相对人从一般的认识上能够判断出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关系,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征。
      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盖章合同书;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被代理人应当知晓但未明示声明反对;行为人曾经凭借被代理人的授权,与相对人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出代理行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权后,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对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该事项与相对人进行行为等情况。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您好,针对您的空白签字被改借条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空白签字被改借条无效。空白签字被改成的借条是伪造的借条,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肯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就说明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
      但问题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就推定借条上的内容就是真实的。如果我们想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话,根据证据规则,那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就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所以当债权人拿着我们签名的借条催要借款,而我们又没有借款时,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而不能一味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债权人。
      如果我们没有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我们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条是大额借款,债权人还有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就会认定借款证据不足。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审判实践中,在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经销合同等可能反复利用的格式合同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提供包括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
      双方签订后,由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对空白条款进行补填。此类合同绝大部分内容为通用文本,内容一致,但还有一种部分条款因针对不同合同相对人所使用的空白条款,比如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为空白,后期由当事人对空白处进行填写。
      后期若产生争议,引起诉讼,往往当事人对填写的空白条款效力乃至于合同的效力有不同的看法。那么究竟空白合同后加条款有效吗?格式合同中空白处事后补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可简单机械的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而应视情况区对待,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此可见,合同中关系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对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亦采取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来为弥补合同漏洞,非轻易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对于格式合同中部分空白条款补填,若因此认定整个合同无效,则于立法本意相悖,故前文中第一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最为不可取。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格式条款无效应由法定,除法律规定无效情形以外,不可随意推断合同条款为无效,即使是格式条款亦然。
      

    P***

    2022-03-21 18: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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