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2、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设立股份有限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