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十条第(七)项及《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凡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应收、预付账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全部
问:请问?我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在应收账款的千分之五以内,可扣除吗?这坏账准备怎么做?怎么在报表上看不见呢?大家都怎么做得呢?
答:在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按应收账款的千分之五以内计提,可税前扣除。 1、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在旧会计准则下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