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保险2年后有理赔,保险第3年因病再次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疾病治疗拒赔,被保险人提出业务人员未口头及除条款外书面说明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保险法,投保人说法成立吗?
这里要说明的是:投保人的说法不成立。 1、投保人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他发生在第二年的理赔一定没有填写在投保书中; 2、免责条款在保单上都是写明的,投保人在拿到保单正本后要仔细阅读,因为只要他收到保单,并在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就认为他已经了解了上面的内容; 3、业务员没有讲解不能作为理由的,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自己看清楚条款的具体规定,不要单凭业务员的说词来判断一个保险!
上面说的都对,但前提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 针对保险年限是一年一签的话,那么如果在投保确认书上签字了,应该算是投保人隐瞒事实。如写明继往病史,那么这个病也是不赔的;如保险年限为定期(大于一年)或终身,因为在第2年已经理赔过,那么第3年应该已经终止其保险合同了。如果由保险公司原因没有终止,那么保险公司仍有义务继续理赔,不过就得按照合同的约定了。终身型的应该是被保险人死亡时赔付!!! 讨论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话呢? 个人认为应该是一样的吧!
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人:有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遭受风险损失的权利。
如实告知是一方面,如果不是您亲自签字的,保单也是无效力的。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保险法应该改为五年后不可抗争条款!
楼上两位讲的都不错。一个是保险人有说明条款和询问的责任;一个是投保人不应隐瞒事实,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还应在拿到保单正本后要仔细阅读。这要分析签单时双方的心态:业务员是新手忘记去说明条款(尤其免责条款)和询问投保人或业务员为完成业绩故意不问不说明。 不能排除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但有一部分投保人还是相信业务员,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往家里一扔,连保障什么、条款是什么都不知道。 如果投保人能举证保险人没有履行说明条款和询问的,可以找个懂保险的律师去法院。6036fm@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