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的问题
请问:1、“仲裁”有强制执行吗? 2、有“劳动仲裁”还有“行政仲裁”吗? 3、仲裁机构是属于司法局管的吗? 4、“仲裁”和一般的“打官司”到底有啥区别呢? 请详细说明哈,谢谢。
1、仲裁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履行,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在我国,“劳动仲裁”属于“行政仲裁”的一种。目前属于行政仲裁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 3、仲裁机构属于民间团体,不属于司法局管,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领导。
4、仲裁一定要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没有级别、区域限制,实行的是一裁终裁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主要是程序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与诉讼是密切联系而有差异的,这体现在许多方面。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具民间性。其次,管辖权基础不同。诉讼为法定管辖,仲裁则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具私人性;当事人得选择仲裁庭、仲裁员及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第三,两者遵循原则有别。诉讼为二审终审,可上诉、申诉;而仲裁则一裁终局,一般不可上诉、申诉。
诉讼以公开为原则,而仲裁以不公开为常态,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此外,诉讼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异。诉讼判决的效力直接,而仲裁裁决则需要接受司法监督,并由获胜方申请法院执行。当然,诉讼与仲裁的差异远非如此。差异之外,两者的共性是它们构筑了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为息讼止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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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的独立原则有助于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因此,仲裁机构与司法局没有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仲裁机构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就是劳动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也是我国解决民商海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分别通过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时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所以,仲裁成为人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乐意采用的解决争议的办法。
又因为仲裁采取非公开审理,保守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所以,仲裁便成为人们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主要的办法。 。
答:··不用顾虑。 仲裁书应当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送达到你的手上。 否则,仲裁书不生效,对你没有任何约束力。 静等就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情>>
问: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
答:您的这个情况,如果是“一惯性”的,那要考虑是否颈锥有一侧骨质增生(颈锥病),如果是偶而的一次,那有可能是您“贪”凉而受到了冷气的刺激而产生的颈部肌肉痉挛或者是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