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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工资数额证明,如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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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工资数额证明,如何申请仲裁?

我入职一家公司,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候,董事长在上面写明我的月工资是6000元,加班另计,但事实上在我加班加点工作了三个月之后却分文都没领到,还遭到立即被解雇的命运,更为离奇的是我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连基本的劳动关系的事实都彻底的给予否认,并且还倒打一耙,说我是在跟其单位老板做学生,每月要交6000元的学费,而且我至今都还欠他学费没给。用人单位造出了许多虚假(我进行了充分的证明,确定其虚假性)的工资表和入职登记表(跟我向仲裁委提请用人单位举证的入职登记表故意有名称上的差别来证明我是在说谎)来以期证明我并非其单位员工。但结果,我提供的包括在离职之时用人单位出具的收条:收到我交出的钥匙、办公文件、证件,还特别注明:工资由董事长解决等证据无可辩驳地证实了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加班的事实。但问题又出来了,劳动仲裁委说:没错,他是应该给你工资,也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你说的6000元月工资的数额,你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而且,你说的入职的时候的入职登记表,对方说根本就没这回事。所以,我们只好以社平工资1600元来判给你。真不知道,仲裁委如此判决有何法律依据;要上诉法院,又凭什么能够讨回公道?如果照仲裁委的这种说法,那么任何一间用人单位都可以采取此种方式来逃避那些月工资高过1600元的员工对权力的追讨,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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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10-27 21:21:53
    建议你将此事诉至法院
    并将自己在此期间所做的工作等相关证据提交
    只要证明你在此单位工作过,并且最好出示在此单位工作的其他与你岗位相同人的工资收入你就可要回你的工资
    但是不能保证全部要回
    但是我觉得至少比社平工资1600元要高

    n***

    2005-10-27 21:21:53

其他答案

    2005-10-27 02:32:07
  • 你工作了三个月,应该已经领取了三个月或者两个月工资了,如果是打卡发工资就去银行打印工资明晰就好了,如果是现金应该你本人有收条,至少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职工工资发放表,帐本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至于证明你是否工作过,就太简单了,未必一定签定劳动合同才能确认劳动关系,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就得为你负责.而且你可以私下找证明,比如一起工作过的同事的证言等.
    现在的黑心公司和老板太多了!我公司的一个职员工作了一个半月,由于在外地分公司上班,既没欠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卡,而且才领过半个月工资,无法证明完整月收入,公司也是开除对方后,借口没在公司工作过,不仅不给补偿,而且不发人家当月工资!
    很不理解现在的公司都疯了,想多出做得出,人家在这里众目睽睽的工作,而且期间还来北京出差过,报销过旅差费,现在就想抵赖没这个人.让这些黑心的人一定要受到制裁!

    a***

    2005-10-27 02:32:07

  • 2005-10-26 20:30:52
  •     仲裁和诉讼一样,也是谁主张谁举证。你吃亏在第一,当初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第二事后又没有在“工作了三个月之后”引起警惕,采集相关证据。这样一来,劳动仲裁委员会即使愿意帮你,也苦于缺乏证据无法支持你的主张。裁决给你1600元可能已经超过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
        你要转为诉讼程序也一样,要拿出证据来。
     
        今后一定要注意,在劳动关系中时时处处掌握证据,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

    2005-10-26 20:30:52

  • 2005-10-26 20:07:21
  •      对于工资,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以前的工资表,如果他不认可你以前在他的公司干过,而你又没有证据的话,那么,你就很难举证了。
    不过,对于劳动关系以及工资等问题,劳动部有一个规定,是最近发的,你可以看一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l***

    2005-10-26 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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