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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错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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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错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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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1-18 13:41:54
       问 题
      开证行收到金额为USD447160 的单据,汇票金额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开证行认为正确的大写金额应是USD FOUR HUNDRED SEVEN THOUSAND…对此提出不符点并拒付。
       问 题:金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或打字错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分 析:   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比如将小写447大写为448即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另一种为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比如本例中将HUNDRED 误写为HUNFRED,将FORTY SEVEN THOUSAND误写为FORTY SEVENTY THOUSAND。
       汇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是否构成不符?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如二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数额为付款数额。”然而,该规定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发生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构成单证不符。
       我国《票据法》也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应不予理会。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ICC515)中提到“银行和受益人要确保汇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FOR THE BANK AND BENEFICIARY,THE DRAFT ENSURETHAT THE AMOUNT IN FIGURES AND WORDS CORRESPOND)。
       国际商会在最近通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也规定:“如果汇票显示有大、小写,大写金额必须准确地反映小写金额。”(THE AMOUNT IN WORDS MUS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AMOUNT IN FIGURES IF BOTH ARE SHOWN。
      ) 因此,像上面提到的例子,如果将小写447大写为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在信用证项下应视这种大、小写不一致为不符点。 关于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点,UCP500没有相应规定。不少资料认为汇票不得有任何错误或者改动。
      这种说法不正确。国际商会在ISBP关于汇票一节中规定:“汇票的更改,如有,必须看来已经过证实”(ALTERATIONS ON THE DRAFT,IF ANY,MUST APPEAR TO HAVE BEEN AUTHENTICATED)。这和ICC多次申明的对其他单据更改的规定是相同的。
         至于汇票有打字或拼写错误而未更改是否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没有规定。但国际商会在 ISBP第23段关于单据的更改/更正中的如下规定,单纯从受UCP约束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技术处理角度考虑,对汇票亦应该适用。   该规定为“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并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拼写为“mashine”,将“fountain pen”拼写为“fountan pen”,将 “model” 拼写为“modle”,并不使单据不符。” (假定信用证要求汇票支取金额与单据金额相同)本案例中汇票金额USD447160写成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将其中HUNDRED 错误拼写为HUNFRED,联系上下文,当属上述ISBP之“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不应构成不符。
      而将FORTY SEVEN 错误拼写为FORTY SEVENTY,有可能产生其究竟是SEVENTY THOUSAND 还是FORTY THOUSAND这种涉及金额变化的关键点上的疑虑,这种误写足以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的意思,它不像将FORTY SEVEN 误写为FOURTY SEVEN那样并不影响理解,因此,就本例而言,将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误写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应视为不符点。
       结 论: 拒付理由成立。 。

    1***

    2005-11-18 13:41:54

其他答案

    2005-11-23 14:14:17
  • 是的。

    大***

    2005-11-23 14:14:17

  • 2005-11-18 21:30:12
  •   开证行收到金额为USD447160 的单据,汇票金额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开证行认为正确的大写金额应是USD FOUR HUNDRED SEVEN THOUSAND…对此提出不符点并拒付。
       问 题:金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或打字错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分 析:   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比如将小写447大写为448即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另一种为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比如本例中将HUNDRED 误写为HUNFRED,将FORTY SEVEN THOUSAND误写为FORTY SEVENTY THOUSAND。
       汇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是否构成不符?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如二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数额为付款数额。”然而,该规定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发生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构成单证不符。
       我国《票据法》也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应不予理会。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ICC515)中提到“银行和受益人要确保汇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FOR THE BANK AND BENEFICIARY,THE DRAFT ENSURETHAT THE AMOUNT IN FIGURES AND WORDS CORRESPOND)。
       国际商会在最近通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也规定:“如果汇票显示有大、小写,大写金额必须准确地反映小写金额。”(THE AMOUNT IN WORDS MUS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AMOUNT IN FIGURES IF BOTH ARE SHOWN。
      ) 因此,像上面提到的例子,如果将小写447大写为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在信用证项下应视这种大、小写不一致为不符点。 关于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点,UCP500没有相应规定。不少资料认为汇票不得有任何错误或者改动。
      这种说法不正确。国际商会在ISBP关于汇票一节中规定:“汇票的更改,如有,必须看来已经过证实”(ALTERATIONS ON THE DRAFT,IF ANY,MUST APPEAR TO HAVE BEEN AUTHENTICATED)。这和ICC多次申明的对其他单据更改的规定是相同的。
         至于汇票有打字或拼写错误而未更改是否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没有规定。但国际商会在 ISBP第23段关于单据的更改/更正中的如下规定,单纯从受UCP约束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技术处理角度考虑,对汇票亦应该适用。   该规定为“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并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拼写为“mashine”,将“fountain pen”拼写为“fountan pen”,将 “model” 拼写为“modle”,并不使单据不符。” (假定信用证要求汇票支取金额与单据金额相同)本案例中汇票金额USD447160写成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将其中HUNDRED 错误拼写为HUNFRED,联系上下文,当属上述ISBP之“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不应构成不符。
      而将FORTY SEVEN 错误拼写为FORTY SEVENTY,有可能产生其究竟是SEVENTY THOUSAND 还是FORTY THOUSAND这种涉及金额变化的关键点上的疑虑,这种误写足以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的意思,它不像将FORTY SEVEN 误写为FOURTY SEVEN那样并不影响理解,因此,就本例而言,将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误写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应视为不符点。
       结 论: 拒付理由成立。 。

    天***

    2005-11-18 21:30:12

  • 2005-11-18 16:56:43
  •   问 题
      开证行收到金额为USD447160 的单据,汇票金额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开证行认为正确的大写金额应是USD FOUR HUNDRED SEVEN THOUSAND…对此提出不符点并拒付。
       问 题:金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或打字错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分 析:   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比如将小写447大写为448即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另一种为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比如本例中将HUNDRED 误写为HUNFRED,将FORTY SEVEN THOUSAND误写为FORTY SEVENTY THOUSAND。
       汇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是否构成不符?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如二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数额为付款数额。”然而,该规定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发生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构成单证不符。
       我国《票据法》也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应不予理会。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ICC515)中提到“银行和受益人要确保汇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FOR THE BANK AND BENEFICIARY,THE DRAFT ENSURETHAT THE AMOUNT IN FIGURES AND WORDS CORRESPOND)。
       国际商会在最近通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也规定:“如果汇票显示有大、小写,大写金额必须准确地反映小写金额。”(THE AMOUNT IN WORDS MUS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AMOUNT IN FIGURES IF BOTH ARE SHOWN。
      ) 因此,像上面提到的例子,如果将小写447大写为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在信用证项下应视这种大、小写不一致为不符点。 关于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点,UCP500没有相应规定。不少资料认为汇票不得有任何错误或者改动。
      这种说法不正确。国际商会在ISBP关于汇票一节中规定:“汇票的更改,如有,必须看来已经过证实”(ALTERATIONS ON THE DRAFT,IF ANY,MUST APPEAR TO HAVE BEEN AUTHENTICATED)。这和ICC多次申明的对其他单据更改的规定是相同的。
         至于汇票有打字或拼写错误而未更改是否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没有规定。但国际商会在 ISBP第23段关于单据的更改/更正中的如下规定,单纯从受UCP约束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技术处理角度考虑,对汇票亦应该适用。   该规定为“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并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拼写为“mashine”,将“fountain pen”拼写为“fountan pen”,将 “model” 拼写为“modle”,并不使单据不符。” (假定信用证要求汇票支取金额与单据金额相同)本案例中汇票金额USD447160写成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将其中HUNDRED 错误拼写为HUNFRED,联系上下文,当属上述ISBP之“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不应构成不符。
      而将FORTY SEVEN 错误拼写为FORTY SEVENTY,有可能产生其究竟是SEVENTY THOUSAND 还是FORTY THOUSAND这种涉及金额变化的关键点上的疑虑,这种误写足以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的意思,它不像将FORTY SEVEN 误写为FOURTY SEVEN那样并不影响理解,因此,就本例而言,将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误写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应视为不符点。
       结 论: 拒付理由成立。 。

    w***

    2005-11-18 16:56:43

  • 2005-11-18 15:10:36
  •   问 题
      开证行收到金额为USD447160 的单据,汇票金额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开证行认为正确的大写金额应是USD FOUR HUNDRED SEVEN THOUSAND…对此提出不符点并拒付。
       问 题:金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或打字错误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分 析:   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比如将小写447大写为448即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另一种为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比如本例中将HUNDRED 误写为HUNFRED,将FORTY SEVEN THOUSAND误写为FORTY SEVENTY THOUSAND。
       汇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金额不一样是否构成不符?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如二者有差异时,以文字记载的数额为付款数额。”然而,该规定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发生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构成单证不符。
       我国《票据法》也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应不予理会。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ICC515)中提到“银行和受益人要确保汇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FOR THE BANK AND BENEFICIARY,THE DRAFT ENSURETHAT THE AMOUNT IN FIGURES AND WORDS CORRESPOND)。
       国际商会在最近通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也规定:“如果汇票显示有大、小写,大写金额必须准确地反映小写金额。”(THE AMOUNT IN WORDS MUS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AMOUNT IN FIGURES IF BOTH ARE SHOWN。
      ) 因此,像上面提到的例子,如果将小写447大写为FOUR HUNDRED AND FORTY-EIGHT,在信用证项下应视这种大、小写不一致为不符点。 关于大写英文字母有打印或拼写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点,UCP500没有相应规定。不少资料认为汇票不得有任何错误或者改动。
      这种说法不正确。国际商会在ISBP关于汇票一节中规定:“汇票的更改,如有,必须看来已经过证实”(ALTERATIONS ON THE DRAFT,IF ANY,MUST APPEAR TO HAVE BEEN AUTHENTICATED)。这和ICC多次申明的对其他单据更改的规定是相同的。
         至于汇票有打字或拼写错误而未更改是否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没有规定。但国际商会在 ISBP第23段关于单据的更改/更正中的如下规定,单纯从受UCP约束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技术处理角度考虑,对汇票亦应该适用。   该规定为“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并不构成单据不符。
      例如,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拼写为“mashine”,将“fountain pen”拼写为“fountan pen”,将 “model” 拼写为“modle”,并不使单据不符。” (假定信用证要求汇票支取金额与单据金额相同)本案例中汇票金额USD447160写成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将其中HUNDRED 错误拼写为HUNFRED,联系上下文,当属上述ISBP之“不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意思的拼写/打字错误”,不应构成不符。
      而将FORTY SEVEN 错误拼写为FORTY SEVENTY,有可能产生其究竟是SEVENTY THOUSAND 还是FORTY THOUSAND这种涉及金额变化的关键点上的疑虑,这种误写足以影响其所在单词或句子的意思,它不像将FORTY SEVEN 误写为FOURTY SEVEN那样并不影响理解,因此,就本例而言,将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误写为USD FOUR HUNF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应视为不符点。
       结 论: 拒付理由成立。 。

    撒***

    2005-11-18 15:10:36

  • 2005-11-18 13:47:36
  • 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错误构成拒付理由 
    

    l***

    2005-11-18 13:47:36

  • 2005-11-18 13:46:01
  • 构成

    几***

    2005-11-18 13:46:01

  • 2005-11-18 13:44:05
  • 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错误构成拒付理由! 
    

    a***

    2005-11-18 13:44:05

  • 2005-11-18 13:42:07
  • 额大、小写不符这种拼写错误构成拒付理由

    小***

    2005-11-18 13: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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