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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常骚扰人是不是一种违法的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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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常骚扰人是不是一种违法的形为?

通过电话来对别人进行骚扰,然后说一些对声誉造成严重伤害的话,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事情是这样的:有个朋友(暂称为甲)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回到家乡,认识了一个男孩(暂称为乙)。乙强烈的追求甲,甲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其交往。乙得知甲离开原来的单位是因为躲避另一个男孩子(暂称丙)的追求,丙是甲在原单位上班时结交的一个朋友之前是有交往了一段时间,但后来因为甲觉得不合适而分手。丙并不接受,在甲回到家乡后仍不断打电话纠缠。甲的态度比较冷淡。乙得知丙经常打电话纠缠甲后曾打电话警告过丙(两人在电话中大吵了一架),也许正因为如此丙对甲和乙心生恨意。
乙是脾气很暴躁的人,丙则是偏激过头的人。乙因为这事打了甲,而丙认为甲水性扬花。甲认为不管是乙还是丙都不可能令到自己幸福在伤心之余跟乙也分了手。因为乙和甲是同乡打人事件道过歉分了手也就平息了,却是丙,因为远在千里,通过电话解释仍无法释怀。从此甲对丙不理不采,把手机号码换了。但是丙却经常打电话到甲家里,有时半夜响几下电话,有时甲家人接了电话直接就骂人家畜生或是一些难听的话,搅得甲家无宁日,更甚对其家人朋友说一些对甲声誉造成很大伤害的话语,对甲进行人身攻击。扬言如果不出来说清楚则要甲好看,叫她小心一点。而丙同时认为甲不要他是因为家人的关系,所以说要找甲的家人谈判。(事情大概就是这个样子,有表达不详的地方可以提问)
前段时间我通过QQ跟丙联系上,其实我并不认识丙,丙盗用了甲的QQ号码。以下是一部分我与他的对话:XX(为甲的乡下名,不便之处请谅解)
我:请你不要再骚扰好的家人。
丙:就是她妈不好说话!她不信她女儿跟我堕胎过两次,见过我家人,睡过一年半!
丙:她不跟我说清楚的话,我会去XX,让她身败名裂!不要我也要和我说清楚!让我明白!不然她没有脸做人,我会让她没脸的!我把相片包括特别照片连同堕胎单和我们的事做成单,散步XX!她无情别怪我不义!
我:如果如你所说都是真的,那么受伤害和有损失的只有她而不是你。你还有什么资格在这鬼叫。 
丙:哈哈,好,下次我把传单拿给全XX人看!操她妈,不要脸的臭婊子,做了不敢承认!
我:就算承认又怎么样。就算她当时对你有感情,但是感情淡了而不在一起也是很正常的事,听说你是大学生,不会连这个道理都不懂吧。 
丙:她不说清楚就是这样的下场!我每天都打去她家两个家的电话!
我:就算她现在没有说清楚,但是态度已经很明显了不是吗?你又何必纠缠。都是有文化的人应该明事理。
我:打电话有用吗?骚扰有用吗?如果你够成熟,如果你够理智请你想清楚。 
丙:我现在没有理智了!说什么都没用!
我:在自己都不成熟的情况下怎么对别人负责,谈什么感情?? 
丙:等下就打!她不亲口和老子说清楚,她这辈子都别想安生!老子不是好惹的!
我:你到底想怎么样?
丙:想怎么样?要她打电话跟我详细说清楚,把我的疑问解开,让我坦然!我就绝不瞟她一眼!如果不的话,先找她爸谈,再去她家发单!我做得到,我现在根本就不能安心工作!已经丧失理智了!我很难受!你逼我就不要怪我无情
......
我:我已把我所知的向你解释。信不信也由得你。如果你再是这样,那么我会告你骚扰的!! 
丙:告吧!我怕得打哆嗦!

这是我与他交谈的主要的部分。他的行为是不是已经违法?我们有告他的权利吗?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请专业人士给点专业的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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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5-12-02 13:15:45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可以向丙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诽谤罪作了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丙继续
    侮辱和诽谤甲,后果和情节严重的,可以到当地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3***

    2005-12-02 13: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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