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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权实现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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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权实现的一个问题

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质权人能否直接处分质物(如自行变价、拍卖受偿),而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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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1-01 23:41:51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
    如果是以票据权利出质的,票据的付款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又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如果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其他的质权应该依
    而不能直接
    

    w***

    2006-01-01 23:41:51

其他答案

    2006-01-02 08:49:54
  • 不可以.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l***

    2006-01-02 08:49:54

  • 2006-01-02 00:01:40
  • 不必,直接依法拍卖,或者变价。

    大***

    2006-01-02 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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