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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数罪并罚中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到底有何区别,具体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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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数罪并罚中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到底有何区别,具体怎么计算?

请问数罪并罚中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到底有何区别,具体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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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2-10 12:27:58
      1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这种情况下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即根据《刑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的判决以内,作出新的判决之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进行数罪并罚,即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期限。
       "先减后并"所判的刑期比"先并后减"所判刑期要长.。

    p***

    2006-02-10 12: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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