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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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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关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13)341号,申请人陈吟与被申请人广州南方高速客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72590元。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证据确实,足以认定(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因工受伤后,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力签订。伤愈治好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确认因工受伤致残。公安局法医学伤残评定鉴定为Ⅷ级(8级)伤残),符合仲裁请求。
然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也未向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从立法的本意和社会稳定的立场出发,不应剥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和谐广东,确实维护一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请予更正此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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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12:42:38
  • 对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销***

    2016-05-18 12: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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