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加4中指出: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
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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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