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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判定标准到底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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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判定标准到底是多少呢

为了要回孩子的抚养费,我们已经几次三番的到法院了。04年法院调节协议签字了,执行标准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由他承担至18岁,医疗费两人平摊。但至今,其不仅没有如协议所说按时付给我,2004年5月开始执行至今其应该给我12000元,其仅给过包括去年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回来的1800元在内共计5500元。且这些钱都是我多次向其索取才拿到的。就此事,我于今年3月份找过他们领导,耒阳市物价局局长,可是领导对他的袒护让我又陷入困境之中。4月份,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减少当初签定的抚养费用的协议,说按他现在的工资收入,只能付给每月200元,并说这是他的收入的30%,我查过相关法律条文,按规定,收入是指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奖金等,执行标准最高不超过50%就可以了。可现在当地法院要求我回去再次调解,若调解无效就按30%的标准判定,请问我该怎么办才好?注:由于其工作单位与当地各单位都有联系,所以其已在当地有一定的地方势力,及地方保护群体,使我和我的家人就此事已经很被动了,所以,望能尽快回复,或留电话给我,我很想找个律师详细的咨询!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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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7 11:22:00
  •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至于你和前夫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当然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协议规定的抚育费金额确实过高或者说你前夫因为经济收入水平下降,导致支付困难的话,按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减少抚育费数额的。对你而言,我想首先你需要向法院强调你们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是有非更改不可的理由,不应当随便变更,绝对不能按照法院的理解,只要超过支付人月收入30%比例就要变更,需要知道,司法解释已经很明确地指出,这个比例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东西,适当提高或者降低这个比例都是允许的;第二,你要强调,你前夫要求降低支付标准,他必须证明按照原定金额支付确是对他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困难,或者说证明他现在收入水平下降,导致支付困难,如果他不能证明,不应当允许变更;第三,你需要弄清楚你前夫的实际收入水平,防止对方串通单位作伪证,必要的时候,你应当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将你丈夫单位近年来对你丈夫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控制住,从而有利于你弄清楚你丈夫的实际收入,确定每月500元的抚育费是否真的超出所谓收入水平30%的比例。
       祝你好运。

    蓝***

    2006-05-17 11:22:00

  • 2006-05-17 08:53:28
  •   其实法律规定你很清楚,一般的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是在对方收入的二到三成之间。此收入为其实际收入。
      如果你担心法律以外的原因,也不是咨询能解决的了。

    5***

    2006-05-17 08: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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