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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后,普通临床医生拿器械商或药商的“回扣”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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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后,普通临床医生拿器械商或药商的“回扣”是犯罪吗?

100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后,普通临床医生拿器械商或药商的“回扣”是犯罪吗?先看一下新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普通临床医生,这里的意思为——非科室主任、非药剂器械科科长、更不是院长,对器械或药物能否进入医院使用没有决定权。

问题:
昨天,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后,普通临床医生(非科室主任、非药剂器械科科长、更不是院长)拿器械商或药商的“回扣”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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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6-30 11:48:47
    普通临床医生没有职务便利,只有职业权利,所以不是商业贿赂,谈不上犯罪。
    补充:
    职业,今指个人服务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比如医生、教师。  
    职务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职务是阶段性的,为尽职而任职。任职前,必须通过人民的认可或者上级的任命。任职后,唯一的天职就是如何尽职,这是你的承诺和人民的信任所决定的。干不好,请你让位,干得好,最高奖励也就是连一任。该干什么也很清楚,不用看别人脸色行事。干不下去,辞职也是常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说通俗点,就是利用官权。
    没有官权的普通医生不构成犯罪。
    

    幽***

    2006-06-30 11:48:47

其他答案

    2006-06-30 13:24:19
  • 器械商或药商   被认定是行贿 
    那样医生有可能被认定...........
    否则???解释不同啊!!!!!!!!!!!!!!!

    g***

    2006-06-30 13:24:19

  • 2006-06-30 11:55:55
  • 将职权改称职务上的便利就是为了打击商业贿赂
    否则一个业务员、一个医生都没有职权,但是却有职务便利
    

    1***

    2006-06-30 11:55:55

  • 2006-06-30 11:32:54
  • 属于商业贿赂.

    1***

    2006-06-30 11:32:54

  • 2006-06-30 11:30:40
  • 当然是犯罪。
    只要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就是犯罪。

    w***

    2006-06-30 11:30:40

  • 2006-06-30 11:29:59
  • 请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有行政职务的人才是犯罪主体.

    律***

    2006-06-30 11:29:59

  • 2006-06-30 11:29:50
  • 属于商业贿赂!

    更***

    2006-06-30 11: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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