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哈哈,已经有这么详细的解答了~不过看得人好晕哦,从定义下手吧: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得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一句话就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不算哦!)的保证人在确定债务人还不了钱之前可以不给钱,法条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你翻一下吧~ 注意与先履行抗辩权区分哦,这个是合同双方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关保证人的事,法条是67条,有精力在看一下结合记忆比较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主债务人赵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且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上述的第一种情形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叫检索抗辩权,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详情>>
问:请问:现在书店里能买到适合2005年司法考试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书吗?请祥细提供书...
答:考试前我帮人买了一套,记得好象是法律出版社的,配套法规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 书名应该是全国司法考试指定参考用书吧。 我是在中国政法大学买的,打折了,听说北京...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