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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普遍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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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普遍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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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0-01 18:12:31
      义务兵役制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是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义务兵役制度较之志愿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可以积蓄大量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保证战时的扩大和补充;平时可以缩减常备军,节省军费开支,将更多的钱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使中国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法律承担服兵役和保队祖国的光荣义务;每个青年在服役期间,可以学到军事技能,提高政治、文化水平以及组织性、纪律性的严格锻练。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全国范围的、巩固的人民政权之后,全国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团结的生活和进行和平建设的可能,这就具备了按照一定计划进行统一的征兵和退伍工作的条件。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迫切要求实行义务兵役制,轮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实现保卫祖国的愿望。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条件基本上已经成熟。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这是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的具体步骤,也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开始。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此后,中国政府又先后于1978年、1984年和1998年对义务兵役制度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义务兵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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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01 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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