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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从宪法上建立和实施分权制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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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从宪法上建立和实施分权制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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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0-27 12:38:56
      分权说渊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但是由美国人首先据以建立政府,而且结合美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有所创造。洛孟二氏的分权说没有两级政府纵向分权的内容。美国的制宪者则根据当时不可能建立单一制国家,只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实际给分权制增添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纵向分权的内容。
      而在设计中央政府内部分权的机制时,则摒弃了洛孟二氏的行政权属于国王的概念,而根据美国不可能实行君主制的实际,把行政权授予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他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了一整套纵向和横向分权的措施。可以说,美国人是创造性地发展了分权的学说。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明白授予的权力以及由这些权力引伸出来的“默示权力”。
      凡宪法未明白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一律由各州各自保留。联邦和州相互制约平衡。 关于联邦政府内部的分权和相互制衡,宪法作了更为细致周全的规定。为了保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的分立和独立,宪法对国会议员、总统和联邦法官的产生办法、任期作了不同规定。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行为端正”可任职终身(实际上是终身职),除受国会弹劾并判定有罪外不得被免职。国会议员由选举产生,众议员任期二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对宪法负责,除受到国会弹劾和被判定有罪外不得被免职。
      宪法还规定,国会议员不得兼任行政部门职务和法官,行政官员和法官亦不得兼任国会议员。这样,在政体上,美国宪法就首创了不同于英国的议行合一的议会制的议行分立的总统制。这也是美国宪法的一大贡献。 。

    a***

    2006-10-27 12:38:56

其他答案

    2006-10-27 12:40:26
  • 美国的政府法院和议会实行三权分立,在宪法上规定,政府有行政权,法院有司法权,议会具有立法权,都是独立的,没有谁归谁管的问题.

    青***

    2006-10-27 12: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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