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 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 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 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 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企业2名返聘人员虽然符合上述第一、第二项条件,但总 体上并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人不能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答:在实行绩效工资的企业,个人平时按 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 次性奖金等计算...详情>>
答:是不用交的! 下列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详情>>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4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