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呢?
哪些情况下,国家可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呢?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可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其中的第1、2两种情况应当予以补偿,其余无偿收回。
答:一、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使用单位的财产,是国家财产(见国土资函〔2001〕407号),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以划拨方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