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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如何收回长期闲置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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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如何收回长期闲置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

政府应如何收回长期闲置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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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1 15:54:16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4条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根据此规定,连续闲置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改***

    2014-09-11 15:54:16

  • 2014-08-02 09:53:19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根据此规定,连续闲置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老***

    2014-08-02 09:53:19

  • 2014-08-02 07:59:31
  • 首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用地交市土地评估研究所对该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出该土地目前熟地的市场价格后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让。其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现状,区别不同情况,对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公开出让,起始价根据评估确认的熟地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对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完成垃圾清理及场地平整并对相关人员安置后,作为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上述意见公开出让;对土地现状为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由土地评估研究所对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后,对土地熟地价格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作为评估价一并公开出让。

    女***

    2014-08-02 07: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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