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答:1、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为商业利益。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拆迁人既...详情>>
问:'活着,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理解?
答:事物是普遍联系的, 既然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中, 肯定会相互影响或者相互牵制。 事物这样, 人也当然如此。 但我觉得最最重要的还是做好自己吧, 管好自己,做好自...详情>>
答:出卖土地本身当然不能计算GDP.GDP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1、生产法:GDP=∑各产业部门的总产出-∑各产业部门的中间消耗: 2、收入法:GDP=∑各产业部门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