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二项规定外,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其数额按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计算。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祝寿保险金的申领: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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