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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会计表合并调整中有什么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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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会计表合并调整中有什么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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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6 16:46:36
  •   合并调整中的特殊事项
      (一)个别会计报表的调整
      我国现行《合并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这一规定要求将企业集团视为统一的会计主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主体的基本假设。然而,当企业集团内的各子公司分别采用属于不同的行业或不同规模或不同地区时,这一调整要求有可能降低合并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这是因为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尽管存在差异,但却符合其各自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状况,是各会计主体的最佳选择。
      例如高科技子公司选择加速法计提折旧,存货单品价值较大的子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计量期末存货等等。而按照《合并准则》的调整要求人为地调整其会计政策,将有可能造成调整后的个别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降低了其会计信息质量,进而降低了企业集团整体的合并报表质量。
      另外,这一调整要求在实务操作中也颇为复杂,对于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与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有很高的要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子公司很难按规定达到完全调整的要求。   对此笔者认为,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必须得到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当会计政策差异不大且对合并结果影响不大时,可以直接合并,并在附注中披露未调整差异的影响;当会计政策差异影响较大而必须调整时,则应同时将该子公司作为报告分部单独披露,并说明差异调整的影响。   (二)交叉持股的核算方法   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证券化的发展,企业合并过程中开始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
      对此种复杂股权结构的报表合并问题,《合并准则》中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对于交叉持股的核算有两种方法:交互分配法和库藏股法。交互分配法以权益法为基础处理集团内部的相互持股,通常将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户相抵销。
      库藏股法是将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视为企业集团的库藏股,因此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成本加以保留,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从所有者权益中扣减。   笔者认为,采用交互分配法虽然较为正确,但计算复杂、运用难度大,而且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实质上应当认定为企业集团的库藏股。
      因此,考虑到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水平,采用库藏股法更易于操作也更加符合交叉持股的经济实质。而对于库藏股法下子公司不计提母公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少数股东损益(权益)的差异,则可以通过编制调整分录进行合并调整。   (三)中期处置子公司时未实现利润的抵销   《合并准则》对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情况下的合并利润表编制作出了一些规定。
      指出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但《合并准则》没有明确指出中期处置子公司时,其内部未实现利润的抵销方法。对此,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合并投资收益,视未实现利润的实现为处置该项投资的收益。
      二是作为本年已实现内部利润,视同本年对外销售。   笔者认为,根据此种情况的经济实质,应视同对外销售为宜。即当存在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产品而形成的内部未实现利润时,在中期处置该子公司时视同对外销售,作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四)购买日前母子公司之间交易形成资产的抵销   对于购买日前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抵销,《合并准则》中没有相应规定。
      从理论上讲,购买日之前的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内部交易,相关交易也无需进行抵销。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当母子公司在购买日之前的资产交易中存在账面价值与交易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时,会计报表使用者通常有理由怀疑二者之间的交易动机与合并报表的可靠性。
      例如,母公司某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万元,在购买日之前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未来的子公司,其后对该子公司进行合并,则在期末合并报表中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变为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将会产生是否应对该项无形资产交易进行抵销的疑问。   笔者认为,尽管从结果上看该笔交易相当于母公司自买自卖,但该项交易发生在购买日之前,从理论上讲不属于内部交易,因此不必抵销。
      但是如果该项交易不公允,新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则在会计期末必须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合并会计报表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
      当企业集团发生内部交易时,其收益一方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提了所得税,但该项交易对于合并整体来讲只是内部资源转移,其内部利润并未实现。因此,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利润将小于合并应纳税所得额。随着我国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日益频繁,集团内部的未实现利润金额日益增长。
      为保证合并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与相关性,需要在合并时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目前,《合并准则》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合并会计利润与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应可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未来予以抵减。建议实务操作中可以设置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用以反映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所产生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并且相应调整合并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以上就是我参考相关一些规定的给出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杨***

    2017-05-06 16: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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