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
答:1、关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你的会计处理是对的。 2、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处理不正确,应该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详情>>
答:税政法规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发生上述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详情>>
答: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这二者的会计分录没有什么不同。 二、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详情>>
答: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