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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义务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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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义务主体有哪些?

业主知情权义务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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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4-26 13:23:03
      《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仅规定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对于相关信息的公布主体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有的仅起诉业主委员会,有的仅起诉物业服务企业,有的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有的起诉业主委员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第三人。
      对于业主知情权义务主体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旨在调整业主个体之间及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解释第13条规定的个体业主所享有的知情权,其义务主体应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且从具体条文内容来看,其中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议、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显然属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持有、保管,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也系业主大会决议事项范围,因此,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知情权是基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业主的共同管理权通过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形式实现,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为共有物业之具体管理主体,负有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但不能理解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知情权的唯一义务主体,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视业主知情权的具体内容而定,凡是相关信息的持有或保管人,在业主要求公布或查阅时,均有义务向业主披露。
      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状况,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公布;由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建设单位或包销人处分,因此,规划车位、车库的分处情况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包销人向业主公布。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由其内容决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了业主知情权的具体范围:(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在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持有人均负有向业主披露该信息的义务。

    女***

    2017-04-26 1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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