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 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全部
二、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 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 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 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 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 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间借款应依据 借款协议和支付利息发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进行如下:(1)对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业应对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经营性活动和 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人期间费用和有关资产成本的...详情>>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详情>>
答:利息支出 实际金额应计利息,二级科目,或者叫待付利息,是上一个付息日到下一个付息日之间的计算应付利息就是对应计利息的最后确认简单理解就是需要准备多少钱才能满足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