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要怎么处理?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要怎么处理?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处理情况 1。 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在上述诉讼中,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2。 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人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应认定企业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4。 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其欠从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从属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