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履行怎样的义务?
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履行怎样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1款规定:“监督期届满时, 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根据这一规定,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由债务人 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当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 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监 督报告是管理人对整个监督期限内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进行监督所作出的报告,记载监督期限内重整计划的执 行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向 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 查阅。
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查阅 监督报告可以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从而行使自己 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程序。(2)终止监督职责。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届满,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不得继续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 监督。
如果监督期限内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仍有重大 措施在执行中,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对重整计划的 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有其他延长监督期限必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 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以继续监督债务人 执行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裁 定适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答:企业破产法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 罚款。债务...详情>>
问:发烧用药后过敏该怎么办啊我家宝宝前几天发烧,烧到39度,吃了美林,还用了对乙酰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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