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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患方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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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患方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医疗事故中患方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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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0 12:27: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医疗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患方并不是无举证义务。因此,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便在日后的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1) 尽早复制客观性病历材料,封存主观性病历材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人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
      但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时,患者应该耐心与医院沟通,医患双方可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共同封存。病历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是非常重要的书证。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复制客观性病历材料,对主观性病历材料要求进行封存,这样可尽量保证医疗单位不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反映医疗真实过程的作用。(2) 及时要求进行尸检,以查明患者死因。尸检可以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证据。尽早尸检对查明死因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具有重要意义。
      
      (3) 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单位往往提出患方的叙述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因此,患者方应当注意收集在场了解情况的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可以当时取证,也可以过后取证。(4) 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患方可要求封存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实物,如药品、器具等,以便过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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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0 12: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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