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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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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为什么说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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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31 11:01:53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 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 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 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 发包方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所谓“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方全家迁人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要求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 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已去镇上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 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当前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发的。在此之前,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曾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 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更快增长。
      根据这一精神,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 施,加快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鼓励农民进人小城 镇,自1997年开始试点,到2001年正式在全国推行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允许一定条件的城镇暂住人口正式取得城镇户口,演变到基本解除对小城镇的迁移限制。
       这一改革在全国2万多个小城镇推行,小城镇居民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从目前我国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出发,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将会影响农民进人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城镇化进 程的政策目标。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者 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
      针对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 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当然,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相对于小城镇,在设区的市,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承包方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承包 方保留其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于社会 公平。此外,在设区的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大 大弱化。
      而在我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为缓解农村人地矛 盾、发展农村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因此,“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 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规定,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主 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因为林 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 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 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使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方已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资产予以补偿,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 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 承包方对盐碱度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进行治理,使其成为较为肥沃的土地,在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因治理土地而付出的投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陈***

    2018-08-31 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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