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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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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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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31 16:28:04
      《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难以实现非农就业,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只有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保障的,才能调动起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所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就是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但是,应注意的是,承包期内,发包人并不是绝对不能收回承包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但这些情况在法律上必须有特别的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后,发包人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承包方不交回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时,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应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允许承包方保留其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社会公平。
      此外,在设区的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大大弱化。而在我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为缓解农村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
      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人大,收益慢,风险大。
      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w***

    2017-12-31 16: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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