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新药发生的临床试验费能否加计扣除?
研制新药发生的临床试验费能否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人税前加 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 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该制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新药研制临床 试验费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药品研制是一个长期过程。每1万种研究对象中,只有一种可以成为新 药上市。药品研制常需要8〜15年的时间。每种新药的研制费用高达3〜5亿美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