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会计处理原则有哪些呢?
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会计处理原则有哪些呢?
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1。明确在会计核算时原保险合同的核算与再保险合同的核算一定要分开进行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比如:原保险合同形成的应收保险费计入“应收保费”科目,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应收分保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准则第六条充分体现收入、成本的配比性,三层含义: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2)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在期末,如果进行准备金负债调整,同时需要调整准备金资产 4。对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原则的规定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5。已决赔款确认时,需要同时冲减未决赔款的规定,否则会重复记成本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6。明确客户退保时会计处理,相应冲减原来分出摊回会计处理,同时对准备金的金额也要同时负数冲回,很好理解。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追偿款调整原保险合同成本会计处理时,需要调整摊回赔付成本会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8。首先大家要理解分保保证金的概念,分保保证金是分出人在进行分保费支付时,扣存部分资金,作为以后发生赔款的一个资金保障,这是市场惯例,签定再保险合同时也有约定。会计处理作为分出人的一种负债处理,单独用“存入分保准备金”进行计量。同时需要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利息计提,在返还时,需要支付利息。
9。单独对纯益手续费的会计处理做明确规定,并且作为“摊回分保费用”的增项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0。
对超赔分保业务的会计处理做明确规定,以前制度没有进行阐述,理解本准则时,前提是需要对超赔合同业务比较了解。
答:是对的! 再保险合同是不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