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担保权?
当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如何行使担保权?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强化其债 权,往往会约定在同一债权上同时设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于人的担保与 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的责任优先问题,我国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采 用了“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的规则,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 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 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债务人自己 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又没有特别约定,则物权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人的 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也是由第三人提供 的,如无特别约定,则物权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地位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首先,可以认为担保人已经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受理法院已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对担保人所有的房产定期进行拍卖。至此,担保人作为唯一的被申请人,成为主债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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