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处于怎样的地位?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处于怎样的地位?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位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以,不管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赔偿纠纷,笔者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答:首先,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与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是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讼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在国务院《机动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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