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发生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全部
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其内容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其金融企业应该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其“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金融机构执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同,如某地区中国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4。425%;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的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130%,即执行的是5。7525%,因此,在国家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前可以按当地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标准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时,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不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超过5:1、其他企业超过2:1)的影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具体计算和确定方法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答: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详情>>
答:1、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详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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