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来问得是进场费呀,终于明白了 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 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 条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