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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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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问题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房屋产权继承的问题:我的外公外婆有一处私有房产,外婆身体健康,外公已患癌症半年有余,一直住在医院里,外公现在仍神志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公外婆共四个子女,如果外公现在立下遗嘱将私有房屋给其中的某一个子女继承,遗属是否生效呢?如果是这样,其它的三个子女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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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2-02 15:59:41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因此,你外公有权立下遗嘱,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由子女中的任一个继承,而其他子女既无权继承,也无权干涉,那是法律赋予你外公的权利。
    但就你的问题而言,私有房产属于你外公与外婆的共同财产,在你外婆还健在的情况下,你外公是无权擅自决定将该私房由其中一个子女继承的,那样做实际侵害了你外婆的合法权益(除非你外婆同意)。因此,你外公的遗嘱属于部分有效(属于自己的1/2产权可以做主由任一个子女继承),部分无效(无权决定将属于你外婆的1/2产权也由该子女继承)。对这种遗嘱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请求对违法部分予以撤销。
    

    海***

    2006-12-02 15:59:41

其他答案

    2006-11-30 09:42:57
  •   是的!但前题是你外公的遗嘱是否有效,因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呢:我再嘱咐一句,你外公的遗嘱只对他的那部分财产有效,可别忘了你外婆的那部份。
      。。。。。 。

    秒***

    2006-11-30 09: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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