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哪些税费?销售购物卡并代开发票?
销售购物卡并代开发票,涉及哪些税费?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销购物卡,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发票,商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并向代销单位开具发票。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返点)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一代理业”计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答:1、建议此商场收取商户的进场费、上架费,代替购销合同,避免纳税风险 2、发行购物卡,属于“预收账款”,一般不得开具发票,否则销售商品(兑现购物卡)时,必须开具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