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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形式约定自愿放弃承包地的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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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形式约定自愿放弃承包地的行为有效吗?

以口头形式约定自愿放弃承包地的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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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7 16:26:55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比较少。
      承包方一般是在已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人来源,不再依赖土地生活的情况下,才可能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如承包方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进人城镇从事非农职业、老年人进城投靠子女等。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时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权利,以承包方自愿为原则。
      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规定通知义务,主要是考虑能够让发包方对交回的土地做出使用上的安排,避免因承包方自愿交回而造成土地闲置。如果不规定承包方的通知义务,允许承包方可以随时交回承包地,假如承包方选择在农耕季节时交回,发包方就很难及时、有效地组织起生产,也很难及时将交回的土地再发包出去,就可能错过农耕季节,造成土地荒芜,浪费土地资源。
      规定承包方提前半年的通知义务,就给了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在此期限内,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体经营,或者将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规定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有利于贯彻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原则,也可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根据这一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交回承包的认定有两个标准:第一,提前半年通知;第二,以书面形式进行。

    背***

    2016-11-27 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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